申请人:北京一朵棉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17606号“斑马精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784482号“斑马;ZEBRA”商标(引证商标一)、第6784483号“斑马;ZEBRA”商标(引证商标二)、第16271404号“COFFEE ZEBRA 3”商标(引证商标三)、第15842298号“斑马站”商标(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文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动物寄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宠物饲养”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主体识别部分均包含文字“斑马”、与引证商标三主体识别部分“ZEBARA”可译为“斑马”在含义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