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祥云县原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云南一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58925号“捞腌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及独特含义,并未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申请商标且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捞腌菜”为流行于云南及周边地区的一种休闲棋牌游戏,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及功能用途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在案并无证据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