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建权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夏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99405号“禧婆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和较高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94931号“喜阿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含义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禧婆婆”与引证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中文“喜阿婆”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含义亦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备办宴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