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启蒙编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02616号“企业家文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于指定的商品上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获得了显著性。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企业家文库”用于指定的“图表;小册子(手册);书籍”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