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猎狼天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汇联合企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63463号“猎狼天下www.lielanghr.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220843号、第9169788号、第6291095号(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上不同,它们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文字“猎狼天下”与引证商标一“猎天下”及引证商标二“猎美天下”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可判为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