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乐薇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65189号“酷瑞奇COOLRI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122790号“酷丽琪 CoolRi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包括:申请人产品图片。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6年12月20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酷瑞奇COOLRICH”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的独立认读英文“CoolRich”在字母构成及呼叫上相同,申请商标的中文“酷瑞奇”与引证商标的独立认读中文“酷丽琪”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且均无一般消费者认知的确切含义,因此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毛衣;裤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无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