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程爱华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17361号“静音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非直接表明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能起到商标识别作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体的纯文字商标,由汉字“静音美”组成,其使用在指定的木材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