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桓台绿都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37805号“马踏湖湖鲜十八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994730号“马踏湖”商标、第18104934号“马踏湖MATA LAKE及图”商标、第18105168号“马踏湖MATA LAK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无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被商标局核准注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动物养殖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马踏湖”,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