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656694号“沃土育种护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沃土育种护苗 21656694

阅读:117564 2018-03-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珠海横琴新区贝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56694号“沃土育种护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为农业领域使用的词汇,与申请人第5类商品没有任何联系。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

  申请人:珠海横琴新区贝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56694号“沃土育种护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为农业领域使用的词汇,与申请人第5类商品没有任何联系。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其它已核准注册的广告用语举例。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沃土育种护苗”用于指定的“人用药;膳食纤维;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理解为表示商品来源及质量的普通广告宣传语,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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