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乌斯特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浦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06710号“QQQQ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3261949号“QQ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4209、4214类似群组上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构思、整体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标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2类之4209、4214群组服务项目上的申请注册。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核准了该商标在4214群组“有关纺织材料和纺织品的分析和测试”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驳回了该商标在4209、4220群组“有关纺织材料和产品检验和试验设备的技术援助;计算机设备技术援助”等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质量控制;纺织领域技术试验服务;根据标准,如材料厚度、质量、成分和杂质含量对纺织材料和产品进行评估、分级和分类”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对象、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QQQQQ”与引证商标“QQQ”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机械和设备技术辅助;有关测量、称重、测试和分析装置及仪器的技术援助;有关纺织材料和产品检验和试验设备的技术援助、软件设计和编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研究与开发(替他人)、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2类之4209、4214群组服务项目上的申请注册,故,商标局对该商标在4220群组“计算机设备技术援助;软件咨询;软件设计和编制;软件安装、维护、技术援助和修理;有关计算机设备创建、开发和设计领域的咨询”服务上的驳回决定视为生效。且如上所述,申请人是否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4220群组的复审申请,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纺织品质量控制;纺织领域技术试验服务;根据标准,如材料厚度、质量、成分和杂质含量对纺织材料和产品进行评估、分级和分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纺织机械和设备技术辅助;有关测量、称重、测试和分析装置及仪器的技术援助;有关纺织材料和产品检验和试验设备的技术援助;计算机设备技术援助;软件咨询;软件设计和编制;软件安装、维护、技术援助和修理;有关计算机设备创建、开发和设计领域的咨询”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