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任雷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君策九州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294225号“王者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4004号决定,于2017年06月23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3年6月7日至2016年6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授权鸿彬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瑞卡智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神州万维商贸有限公司为“王者及图”品牌商品经销商,申请人及授权经销商在指定期间至今从未停止过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王者”品牌授权书;
2.“王者”旗舰店网页截屏、产品照片及网页订单截屏;
3.天猫营销中心产品订单截屏;
4.“王者及图”商品部分销售发票、订单信息、收货信息及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4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6月7日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周边设备;无线上网卡;无线网卡”商品上获准注册。
我委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委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申请人授权北京神州万维商贸有限公司为“王者”品牌经销商,负责王者产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授权期限为2015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19日。证据4部分证据为北京神州万维商贸有限公司在淘宝网销售“王者”4G无线路由器的相关订单信息及相对应的发票,发票显示的时间为2016年1月,在本案指定期间,其中“4G无线路由器”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可以视为在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的使用。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