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草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03531号“倔驴肉火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8899139号“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使用和宣传的图片、申请人签订的合作合同。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倔驴肉火烧”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倔”,其与引证商标在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呼叫、构成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涉及的商品或服务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相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大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