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76820号“悟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悟真 20676820

阅读:22712 2018-03-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唐诗之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76820号“悟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非宗教用语,其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经查,商标局已经核准…

  申请人:浙江唐诗之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76820号“悟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非宗教用语,其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经查,商标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悟真”的百度搜索结果、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在先获准注册的部分商标信息。

  经评审,我委认为,经查,“悟真”是晚唐五代时期敦煌最有影响的僧界领袖之一;“悟真寺”在西安蓝田,是净土宗的祖庭;“悟真篇”是北宋道士所著关于内丹修炼的著作,是道教内丹丹法的主要经典之一。据此,申请商标的文字“悟真”属于宗教术语,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伤害宗教感情,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故在先商标的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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