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晋江专注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82719号“特特果TETEG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10046871号“特特心水果TeTeFru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调查,引证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人已对该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他人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特特果TETEGUO”与引证商标“特特心水果TeTeFruit及图”在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整体呼叫方式等方面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文秘;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户外广告;商业询价;人员招收;复印;会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在以上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