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市同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43981号“同一UN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6227474号“壹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97881号“右城uncity V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