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中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览天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27302号“普力经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472178号“力普”商标、第13332436号“普力王”商标、第5275139号“普力斯PULISI”商标、第5536325号“普力特PULITE”商标、第13420737号“普力经”商标、第19239688号“普力金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普力”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普力斯”、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部分“普力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工业用油脂、润滑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