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达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639669号“PINK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3518531号“PINK VICTORIA'S SECRET”商标、第13001406号“Pink”商标、第10540067号“PINK”商标、国际注册第1185881号“PINK”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