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库里格加拿大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范豪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59741号“A•L•VAN HOUTTE爱文德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5242号决定,于2017年06月15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范豪顿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经申请人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委调取了商标局审理阶段案卷材料。被申请人在商标局审理阶段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申请人与北京味百融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的许可协议复印件;2.被许可人出具的销售发票复印件;3.被许可人公司注册信息;4.被许可人部分菜单;5.相关店面照片及包装照片。
我委将被申请人在商标局审查期间提交的使用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均为复印件,且部分未载有复审商标,相关菜单、店铺招牌以及包装照片为被申请人单方提供,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申请人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是由利轮食品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于2000年12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10年8月28日核准注册。2015年11月20日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其专用期限至2022年4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2013年8月22日至2016年8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在“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仅能证明被申请人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有针对复审商标的许可关系存在,但单纯的许可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被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我委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的相关销售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3为被许可人信息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情况。证据4、5的相关菜单以及照片等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形成时间。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指定使用的“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