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卓言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43403号“幸福亿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407747号“幸福亿家人”商标、第16586544号“幸福万亿家HAPPY ONENJOY及图”商标、第10185487号“幸福E家”商标、第8480408号“幸福之家 福”商标、第8796718号“幸福安家”商标、第10186094号“幸福人家XING FU REN JIA及图”商标、第11308178号“幸福亿号”商标、第12785779号“幸福家家 新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公司资质、财务报表;
2.合同及收据;
3.宣传材料;
4.荣誉证书;
5.百度搜索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体纯文字商标“幸福亿家”,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