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嶝柏仕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立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38374号“夜间城市定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并非通用的固定词汇,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夜间城市定向”的网络检索结果复印件;申请人从业情况复印件;申请商标宣传情况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夜间城市定向”构成,其指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