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德纳森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汉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07519号“德纳森大医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在注册程序中驳回其引证的第21512733号“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中文“德纳森大医养生”“德”和英文“DONATIONBIG MED INCINE SINCERE REGIME”构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91089号“德 VICTOM”商标、第6565423号“德 LNTE”商标、第21746443号“德”商标、第15770446号“茶合德 德”商标、第8069906号“德字记”商标、第7767095号“德字号 DZH”商标、第13678904号“德 VICTOM”商标、第14852603号“德”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