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爱呼互联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立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46637号“悦爱呼 IH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悦爱呼”和英文“IHUCOM”及图构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670254号“IHU”商标、第7378787号“虎揪网 IHU 9”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