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嶝柏仕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立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38330号“燃爆无聊运动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作为积极向上的体育活动名称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报道复印件;申请人从业情况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燃爆无聊运动会”构成,其所含中文“无聊”一词具有因精神空虚而烦闷等含义,使用在指定的“学校(教育);培训”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