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寰恩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29944号“EYEM优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405789号“EYE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局已核准注册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形的商标档案复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复印件;申请人在韩国的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及授权书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学镜头;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镜(光学);太阳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EYEM”和中文“优看”构成,其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