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LASTI DIP INTERNATIONAL,INC.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6854号“DOUBLE D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并未表示商品的特点,可以起到指明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且申请商标已在多个国家核准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词典释义复印件;产品照片复印件;其他国家的商标注册情况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DOUBLE DIP”构成,其中“DOUBLE”可翻译为双重的、加倍等含义,“DIP”可翻译为浸、泡、蘸等含义,其使用在指定的“油漆及防护性涂料”商品上,易使公众理解为加倍蘸取等含义,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