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58853号《关于第3862356号“居然之家Easyhom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5246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高院)提出上诉,北京高院作出(2018)京行终6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一审判决认为,居然之家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看,全部使用证据仅有合同与支付凭证,没有原件印证,也缺少供货凭证或发票等证据佐证。与居然之家公司交易的对象,均为居然之家公司的关联公司,主体与金额完全相同,证据重复使用,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北京高院判决认为,居然之家公司明确表示对一审法院关于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进行了使用的认定不持异议,仅坚持“爱迪尔公司提出撤销诉争商标为恶意申请”,但其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法院判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