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云动力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086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725963号“Y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10622号“亿龙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13168号“月亮岛YLD YUELIANGD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745011号“益里达 Y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况商标已并存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情况;荣誉证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虽为图形商标,但整体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字母“YLD”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液压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准使用的“液压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