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必圣生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70853号“ABBYSON LIV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825498号“ABBYSON LIV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即将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ABBYSON LIVING”与引证商标英文“ABBYSON LIVING”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