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天勤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80549号“TAEK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473961号“键本 THEK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授权他人使用该商标的授权书;交车单;VIP卡图片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防盗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行李网”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TAEKEY”与引证商标英文“ THEKEY”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