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家庭票房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40194号“亚洲原创HBO AS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189272号“亚洲论坛FORUM FOR ASIA及图”商标、第10376885号“亚洲财富论坛”商标、第3973355号“亚洲国际博览馆ASIA WORLD EXPO”商标、第17048053号“亚洲国际”商标、第4865563号“ASIA及图”商标、第7790785号“BOAO FORUM FOR ASIA及图”商标、第11952402号“ASIA MACHINERY及图”商标、第5892087号“ASIA CONN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八在类似服务上已共存注册,鉴于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亦应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含义明确,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决书;2、相关商标档案;3、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4、申请人官方网站介绍;5、申请商标相关报道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亚洲原创”使用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