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的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84531号“4STRIP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8909874号“条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299368号“STRIPE INT'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94118号“STRIPE INTERNATIO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设计、发音、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被商标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英文“STRIPES”的中文含义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条纹”相对应,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