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绿乔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恩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81558号“优客工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6579478号“优客工场WO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5586928号“优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28015号“优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7293013号“优客工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及商标局引证的第8833436号“优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当准予注册。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被我委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139937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初步审定。
2、引证商标二、三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
3、引证商标五被商标局作出的(2018)商标异字第0000003671号异议决定书决定在信用社、不动产出租、信托服务上准予注册,在事故保险承保、古玩估价、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典当服务上不予注册。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间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及引证商标五均为“优客工场”,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均应被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经纪、担保服务以外的信托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在先申请的资本投资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信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经纪、担保服务以外的信托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经纪、担保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经纪、担保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经纪、担保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