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19704号“LOVE SPELL N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LOVE SPELL”商标早已在第3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权利延续。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7625168号“Love Spell Midn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的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VICTORIA'S SECRET”系列商标、“维多利亚的秘密”系列商标在世界各地包括中国的注册情况及部分注册证;
2、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官网上公布的2010-2014年年报、关于申请人销售数据和宣传的声明书(经公证认证);
3、订单发票、销售记录、运输单据、电子商务网的截图;
4、开设专卖店的相关报道、制造商名单及地址列表、商品产品目录;
5、国家图书馆检索的关于申请人及其“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的报道及期刊、各大网络媒体关于申请人及其“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的报道;
6、法院判决书、行政机关裁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被商标局作出的(2017)商标异字第0000048465号异议决定书决定在清洗用洗涤碱、皮革膏、研磨材料、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准予注册,在洗发液、香精油、化妆用油、香水、皮肤增白霜商品上不予注册,该异议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LOVE SPELL”,二者在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显著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膏、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膏、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膏、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以外的香水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膏、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以外的香水等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膏、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