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796070号“慈行功德會 CIHANGGONGDEHU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慈行功德會 CIHANGGONGDEHUI及图 21796070

阅读:36800 2018-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石狮市慧源禅寺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96070号“慈行功德會 CIHANGGONGDE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积极的意义,申请人作为佛教庙宇,将佛教用语“功德”二字用于“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上,是对佛法精神的…

  申请人:石狮市慧源禅寺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96070号“慈行功德會 CIHANGGONGDE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积极的意义,申请人作为佛教庙宇,将佛教用语“功德”二字用于“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上,是对佛法精神的宣扬与传承,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慈行功德会”,为佛教用语,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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