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鹏程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446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421283号“ZEGARI及图”商标、第1233597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等方面存有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