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秋野相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582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1547305号“子曰書院”商标、第16444225号“子曰”商标、第14654168号“子日文化”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