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502278号“BM 20 TURB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M 20 TURBO 16502278

阅读:71424 2018-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暹罗拖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6502278号“BM 20 TURB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13333号“BM20 TUR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

  申请人:暹罗拖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6502278号“BM 20 TURB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13333号“BM20 TUR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并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委撤销复审程序在“跑鞋”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拖鞋”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跑鞋”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BM 20 TURBO”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英文组合“BM20 TURRO”字母构成相近,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6502278号“BM 20 TURB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M 20 TURBO 1650227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805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