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193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64376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880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73778号“喔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6类复审商品、第25类复审商品、第2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