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闵泓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83161号“吊顶好帮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476219号“好帮手HAODANGSH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具有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吊顶好帮手”与引证商标“好帮手HAODANGSHOU”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好帮手”,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五金器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