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477473号“YOUON永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OUON永安 22477473

阅读:73624 2018-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77473号“YOUON永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企业经济实力雄厚,产品销售情况良好,申请商标品牌在公共自行车行业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荣获了众多荣誉。本案申请商标为其独创,具有独特含义,显著性较强,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2919…

  申请人: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77473号“YOUON永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企业经济实力雄厚,产品销售情况良好,申请商标品牌在公共自行车行业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荣获了众多荣誉。本案申请商标为其独创,具有独特含义,显著性较强,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291976号“YOUPON”商标、国际注册第687470号“YOUK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外形、发音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处于期满未续展状态,请求商评委查明该状态,并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光盘一张,内含商标设计合同、申请人商标和组成及使用示例、销售合同、发票及使用、运营网站资料、宣传资料、报道资料、荣誉资料、引证商标一注册人信息资料、引证商标二信息资料、相关驳回复审决定书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上述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477473号“YOUON永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OUON永安 2247747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80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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