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邵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60055号“邵安SUNG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42615号“SUNDAN”商标、第8650011号“顺电 SUNDAN.COM”商标、第17652521号“SUNGAIN”商标、第13970748号“SUNVAN”商标、第10065460号“三眼将 SUNY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三、四、五)在构成内容、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