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ROFOTO AB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55193号“PROFO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时,第14181198号“PROFO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商标异议程序中不予注册;第3814533号“PROFO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于本案申请人;第4935562号“Profo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核准变更注册人地址,现与申请人名义、地址一致。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