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新彩桥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儋州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95011号“彩桥记忆 Rainbow Bridge Memo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于2017年5月22日予以驳回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1076337号“记忆屋”商标的注册申请,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905202号“码头记忆”商标、第10756340号“记忆工坊”商标、第15269362号“记忆小锅”商标、第12794974号“记忆 家兴鑫园”商标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