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萧永国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75460号“kaway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062463号“kawayi”商标、第4348590号“咔哇咿KaWaYi及图”商标、第20072198号“Ka Wa Yi”商标、第3712742号“KAWAI”商标、第3712741号“KAWAI”商标、第8720123号“Kawaii”商标、第926288号“Ka W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在外观、构成元素、视觉效果、读音及含义上存在明显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引证商标一、七商标期满未续展注册不满一年,引证商标三处于等待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人将以第三人的名义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引证商标六提起撤销申请,请求待上述商标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kawayi”的英文解释查询结果;2、中山市创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工商局注销证明;3、中山市创康食品企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全国企业信息查询资料;4、商标驳回复审案暂缓审理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七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被商标局依法注销(分别见第1579、1591、1590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三在商标局注册审查中已被其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且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七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三未获准注册。故前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果冻”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果冻(糖果);咖啡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kawayi”与引证商标四“KAWAI”、引证商标五“KAWAI”、引证商标六“Kawaii”均由多个英文字母组成,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若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浓肉汁;食用海藻提取物;食用花粉;酱菜;豆腐制品;食用油;蛋粉;加工过的瓜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