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834085号“惊喜官特批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惊喜官特批价 21834085

阅读:75523 2018-03-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34085号“惊喜官特批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不同于申请商标字面的第二含义,即“由申请人所独创职务的代言人代表申请人在对应销售的商品、服务上所提供的优…

  申请人: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34085号“惊喜官特批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不同于申请商标字面的第二含义,即“由申请人所独创职务的代言人代表申请人在对应销售的商品、服务上所提供的优惠价格”。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服务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报道及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惊喜官特批价”构成,其中“特批价”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具有特别优惠的价格等含义,该商标指定使用在演出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价格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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