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万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02969号“西林XIL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西林”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4679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信息;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相关荣誉证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西林”与引证商标“栖林”呼叫相同、文字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申请商标在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西林”具有县级以上地名外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