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万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02833号“西林XIL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西林”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人放弃在3707、3708、3709群组上服务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837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机器;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发动机;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轮胎翻新”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信息;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相关荣誉证书。
我委认为,鉴于本案代理人具有特别代理权,申请人放弃3707、3708、3709群组服务注册申请的请求我委予以支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机器;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发动机;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轮胎翻新”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西林”具有县级以上地名外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机器;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发动机;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轮胎翻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