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睿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东淘店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31659号“广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资料复印件证据,申请人名义于2017年3月23日经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广东淘店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广睿股份有限公司。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432934号“CEU及图”商标、第20510389号“翠万丽及图”商标、第20510389A号“翠万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差异明显,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