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扬州康优益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22058号“美孕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且是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美孕嘉”商标已在多个类别注册。申请商标与第14379767A号“美孕嘉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信息资料、申请人网络店铺截图、产品图片、网络搜索资料、申请人2014-2016年销售额统计表及销售记录复印件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婴儿尿裤”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尿布”等商品为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两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商标及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