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睿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东淘店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31412号“广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281719号“cee”商标、第10142286号“广睿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资料、其他商标信息资料、申请人员工制服图片、宣传册图片复印件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广睿及图”与引证商标一“cee”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二者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技术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科研项目研究”等服务为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前述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9日